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13-676275 文号:益资政办发〔2013〕7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13—01006 登记日期:2013-06-24 发文日期:2013-06-24 信息时效期:2018-06-24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13—01006

 

 

 

 

 

益资政办发〔2013〕7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日益频繁,但目前我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较多,纳税意识不强,信息沟通不畅,税收流失严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重宣传、协控联管”的原则,分工合作,加强管理,确保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及时征收和足额入库。

二、适用范围

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除外)。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规范程序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加强配合

(一)建立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制度。工商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已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地税部门要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等,以及从工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等。税务和工商部门要明确专人,通过网络交换、光盘等介质交换等形式交换信息,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

(二)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严格按照本通知规范的程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强化监管

(一)受让方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无法代扣代缴税款的,由转让方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违反规定应扣未扣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部控管机制,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区地税局、区工商局根据本通知各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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