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区本级会议、公务接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13-676249 文号:益资政办发〔2013〕4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13—01005 登记日期:2013-04-19 发文日期:2013-04-19 信息时效期:2018-04-19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13—01005

 

 

 

 

 

益资政办发〔2013〕4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区本级会议、公务接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区本级会议、公务接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益阳市资阳区区本级会议、公务接待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会议、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控制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明确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议(培训)及公务接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实行政府采购的)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会议范围:

1.区委经济工作会议;

2.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综合性会议,且明确实行政府采购的;

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实行政府采购的会议;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接待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

2.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领导同志;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军分区主要领导同志;

4.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团;

5.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综合督查、检查组(团);

6.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申报:凡列入政府采购的会议、公务接待主办单位需在实施前填报《资阳区本级专项政府采购审批表》报区采购办。主办单位应认真填报采购项目,做到实事求是、细致准确,不虚报、不漏报。

第六条 审批:区采购办要严格按照会议、公务接待的要求,对主办单位填报的《资阳区本级专项政府采购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区级领导审批确定。

第七条 实施:凡经审批确定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区采购办按照审定的标准负责相关采购,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需经分管财政的区级领导同意后,可先实施采购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结算:会议、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并建立会议、接待档案,区采购办每月将会议、接待支出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据支出情况安排财政拨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采购办负责区本级会议、公务接待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采购办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批定点采购供应商,签定定点采购协议,定点单位采购的价格不得高于采购协议价格。定点采购供应商为一年一定。非定点单位的采购由区采购办根据《资阳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未经区采购办同意自行采购的经费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会议、公务接待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确需赠送礼品的要严格控制标准,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会议、公务接待主办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公务接待人数,不得突破会议、公务接待限额标准。不经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擅自采购或将与会议无关费用列入会议、公务接待费中的,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会议、公务接待费用。超过审批限额的由实施的主办单位自行负责,政府采购不予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资阳区本级专项政府采购审批表

2.会议、公务接待预算明细表

3.通用类项目预算明细表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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