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21-1684973 文号:益资政办发〔2021〕11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21—01004 登记日期:2021-06-28 发文日期:2021-06-28 信息时效期:2026-06-28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21—01004

 

 

 

 

 

 

 

益资政办发〔2021〕11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黄家湖新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资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资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补助用于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系列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区专项资金,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项目主管单位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写出专题报告,填写项目入库审核表,按程序分别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根据审批表将项目录入项目库。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区本级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和财政承受能力,分轻重缓急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列入预算。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区财政不得安排资金。

第八条  向上级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筛选,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有本级配套要求的项目申报,需先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九条  按照《益阳市资阳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专项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用于建设(新建、维修、装饰装修、改扩建、提质改造等)项目的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条  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属于当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建设类项目需符合《益阳市资阳区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禁假借项目建设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举债。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报告。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和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三条  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到项目的,区财政局原则上按进度下达指标;未明确到项目的,资金主管单位拿出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上级专项资金实行审批制下达指标,2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填写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还需分别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审批。上级专项资金未明确到人、到项目的,资金主管单位应先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再凭分配方案向区财政局申请下达专项指标。资金审核下达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上线单位依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额度,按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向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交原始发票和相关依据。支付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五条  凡上级规定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的专项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财政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结余、结转资金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所有本级预算安排的20万元(含)以上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需进行绩效目标申报和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抽取部分专项资金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制度。绩效评价良好的项目,在下年度本级预算资金安排和上级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在下年度本级预算资金安排适当予以减少或暂停下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是否合规;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限期退还违纪违法所得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有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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