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DR—2022—01008
益资政办发〔2022〕11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分设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分设,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益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设(简称“村社分账”)。建立健全以村(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为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参与的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村社分账”工作,理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需经村党(社区)组织研究讨论。
2. 坚持正确方向。严格遵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产权制度。
3. 坚持稳步推进。实行“村社分账”既要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可以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居)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4. 坚持务求实效。积极利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特殊市场主体优势,通过开展“村社分账”工作,释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活力,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三)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推开、边试边改、逐步完善的原则,2022年4月份在长春经开区全面启动开展“村社分账”工作。通过1年时间,全区“村社分账”工作基本完成,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进一步明晰,逐步构建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和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职能分离。理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按照各自职责高效、有序、规范运转。村(社区)党组织作为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1.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部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主要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包括:政策宣传、体育健身等精神文明活动,村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纠纷调解等治安联防职能,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委托代办的村民事务,民主、维权、财务等村内事务办理等。
2.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
(二)账务分设。账务分设是指村(居)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分别建立账套,进行分账管理和使用。经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均归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村(居)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拥有其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办公场所等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账务分设后,运用“湖南农村三资监管系统”,完成全区所有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业务事项的集中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出具等工作。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考核只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不再查看村(居)民委员会账套。
1. 村(居)民委员会账套的核算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继续沿用原会计账套,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2.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的核算内容。新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会计账套的名称为“资阳区XX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使用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已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非现金结算。村(居)委会和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类资金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实行村级集体资金支付网上审批流程,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先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在“湖南农村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再根据财务审批制度及支出事项,扫描上传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发票、单据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决议等原始凭证附件。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村账镇代理中心监管或聘请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实现银联直通支付,涉及大额支付可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进行联审。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先行先试(2022年3月-4月)。全区选在长春经开区开展试点,通过组织外地学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探索分设经验,形成样板,然后在全区推广。
(二)制定方案,宣传发动(2022年5月-6月)。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在充分学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结合乡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按计划组织所属各村稳步开展“村社分账”工作;此外,要广泛宣传发动,集聚社会力量,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摸清底数,分离事务(2022年7月-8月)。在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统一组织下,全面梳理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和资源资产,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按照权能属性划分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事务,货币资金根据来源确定到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厘清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定位,实行事务分离、账务分设。各村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程序要求,公布账务分设结果,并报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审批备案。
(四)账务分设,规范运行(2022年9月-10月)。村(居)民委员会账户和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各自独立运行和核算。村(居)民委员会账户继续按照原管理模式,由村账镇代理中心负责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全部纳入“湖南农村三资监管系统”,由村账镇代理中心监管或聘请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负责处理账务。各级要加强财务审计监管,完善制度机制,严格按照制度管理使用账户资金,确保财务运行规范、资金安全。
(五)总结经验,整改提高(2022年11月-12月)。自下而上总结“村社分账”经验不足之处,及时补差补缺、完善提高,形成常态化运行机制,发挥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优势,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实现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社分账”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益阳市资阳区“村社分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张辉任组长,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谋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经管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监管全区“村社分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经管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是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分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村(社区)“村社分账”工作,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地落细落实;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严格按程序要求,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二)规范各项开支程序。严格按照《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24号)精神,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完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明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合理使用资金、规范各项开支,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村(社区)“两委”批准后执行,“三资”使用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三)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村(居)民委会账务由乡镇村账镇代理中心负责监管,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由乡镇村账镇代理中心负责监管或聘请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负责处理账务。各级农经、财政要加强会计审核审计,对会计核算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在坚持定期审计、任期审计等周期性审计的基础上,加大对涉及集体大额资金、资产、资源领域的专项审计力度。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管站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要及时协调分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规范使用。
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分设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产物,也是理顺村务管理和经济职能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性进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社分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长春经开区于2022年3月30日前,其他乡镇、街道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资阳区经管站备案。
附件:1. 资阳区“村社分账”工作流程
2. 资阳区“村社分账”结果确认单
3. 资阳区“村社分账”总表
4. 村(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科目表
5.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科目表
附件1
资阳区“村社分账”工作流程
一、组织发动阶段
(一)组建工作小组。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成立“村社分账”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二)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组织召开“村社分账”工作启动会议,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报账员参会,明确“村社分账”的时间点,部署具体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二、村社分账阶段
(一)准备分账资料(原则上1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准备分账时点的村级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资产台账明细、债权债务台账等。
(二)划分账面余额(原则上2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各村报账员梳理村账账目,将归属于村集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区分出来,填入“村社分账”套表。
(三)集体决策和审核(原则上3个工作日)。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对“村社分账”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村社分账结果确认单》签字(章)。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村社分账”结果进行表决并在村(社区)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审批(原则上2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分管领导对“村社分账”结果进行审批,并在《村社分账结果确认单》签字(章),并报乡镇、街道、经开区党政会议审议。
(五)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1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村社分账”结果确认单及“村社分账”总表,报区财政局和区经管站备案。
三、账务划转阶段
“村社分账”结果确认后,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村社分账”相关的账务处理,分别调整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建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账簿,完成“村社分账”结果确认的货币资金划转,将属于社账的资金划至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本账户。
附件2
资阳区“村社分账”结果确认单
填表单位: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 村(社区) 日期:
村社分账结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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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村级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村(居)民监督 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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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监事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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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经开区 财政所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经开区 分管财经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经开区 经发办或农业综合 服务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经开区 分管经管或农业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资阳区“村社分账”总表
填表单位: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 村(社区)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元
科目名称 |
村账分账情况 |
清产 核资 划入 社账 |
划入 社账 合计 |
加:原社账余额 |
社账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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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 账面 余额 |
其中: 划入 村账 |
其中: 划入 社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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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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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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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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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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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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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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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禽)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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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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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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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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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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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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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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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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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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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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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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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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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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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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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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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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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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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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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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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公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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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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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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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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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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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村(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科目表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核算内容 |
(一)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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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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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财政拨付的基本运行经费等资金(包括专项资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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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补助收入 |
核算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福彩公益金、综治巡防补助经费、党员教育补助经费、垃圾清运补助经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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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收入 |
核算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业开发、土地整理、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申报的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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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收入 |
核算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财政部门的以奖代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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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助收入 |
核算有关部门给予村(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补助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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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居)民委员会除“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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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 |
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捐赠收入(包括直接捐款以及物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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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核算以上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
(二)支出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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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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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居)民委员会因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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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
核算购置办公用品、文印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日常办公所需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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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
核算参加有关部门举办培训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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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
核算村干部因公到区域外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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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报酬 |
核算村干部的基本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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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考核奖励 |
核算村干部的考核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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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社会保障缴费 |
核算村干部缴纳的社保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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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长补贴 |
核算各村民组组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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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补贴 |
核算村(居)民监督委员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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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支出 |
核算工作期间在村食堂安排的误餐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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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 |
核算参加上级和本级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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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核算村干部因公在本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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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费 |
核算订阅党报党刊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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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维护费 |
核算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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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理费用 |
核算属于上述管理费用之外的管理开支 |
公共福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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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居)民委员会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福利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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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卫支出 |
核算文化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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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
核算发放用于拥军优属、困难户、五保户、留守儿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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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福利支出 |
核算除以上之外的其他福利支出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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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公共基础设施、水利、计生、征兵、综治等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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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兴修防汛抗旱支出 |
核算水利防汛抗旱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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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补贴支出 |
核算发放给农户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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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劳务误工补助 |
核算临时误工、零星劳务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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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支出 |
核算土地平整、农业开发、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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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支出 |
核算计划生育方面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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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支出 |
核算征兵工作所需的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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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支出 |
核算治安管理的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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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支出 |
核算村庄环境整治、垃圾清运等文明创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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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
核算除以上之外的其他支出 |
附件5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科目表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核算说明 |
(一)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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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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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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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经营收入 |
核算农林牧渔种(养)植、发电,以及开办公司企业等通过自主经营、联合经营等形式形成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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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收入 |
核算集体闲置资产出租形成的收入,如闲置的学校、村部房屋、村办企业厂房等出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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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服务收入 |
核算以实行劳务总承包等方式对外承接社区服务(含物业服务、家政服务)、道路绿化管养、建筑施工等劳务,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综合性服务形成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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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收入 |
核算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组织,以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或入股、委托农业生产经营机构进行集中统一规划经营,通过中间管理、组织、协调形成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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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建设用地 再利用收入 |
核算村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物业经济形成的收入,通过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出租等形成的收入,建设物业项目开展租赁经营,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中心、车库泊位等物业服务业,所形成的物业和服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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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性资产 |
核算村级开发资源性资产形成的收入,对未承包到农户的闲散地块进行全面清理,统一植树造林、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产业,以及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发展品牌农业、旅游观光和生态循环农业等形成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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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营收入 |
核算以上六类收入之外的其他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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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收入 |
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单位、个人承包村集体(农户委托流转)的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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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收入 |
核算村级成立的经济实体根据经营收益上交至村级的利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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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
核算购入有价证券形成的收益,如购入购买国债形成的收益;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入股企业形成的收益 |
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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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财政等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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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部门补助收入 |
核算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奖补和扶持资金,如增减挂钩奖补资金、扶持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发展集体经济示范镇村以及各类发展集体经济奖励资金等形成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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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助收入 |
核算有关部门用于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奖补和扶持资金的补助收入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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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性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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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
核算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中有支配使用权的资金进行不定期或定期存款形成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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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 |
核算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捐赠,包括现金直捐款及物资捐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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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 |
核算集体资产管护资金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和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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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 |
核算集体资产资源征占补偿费;应支付给组或农户的土地征占等各项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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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留收入 |
核算支付给组或农户的土地征占等各项补偿款按一定比例提留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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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核算以上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
(二)支出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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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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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性固定资产折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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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
核算购置办公用品、文印费等办公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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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维护费 |
核算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维修及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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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
核算举办各项培训或参加有关部门举办培训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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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
核算因公到本区域外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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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
核算管理人员参加上级或本级组织召开的会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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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核算本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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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费 |
核算订阅报刊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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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股份) 经济合作社员工薪酬 |
核算因发展过程中需求的人力资源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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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支出 |
核算管理人员缴纳的保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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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 |
核算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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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上述管理费用之外的开支 |
经营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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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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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经营支出 |
核算如货物生产采购支出、种(养)植成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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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支出 |
核算提供综合服务产生的劳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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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支出 |
核算出租资产的折旧、维护维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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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支出 |
核算购买的财产保险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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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 |
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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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支出 |
投资有价证券的购入支出,如国债;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入股企业产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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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支出 |
村集体兴建房屋建筑,购置机器设备等工程款项、设备款项、人工费用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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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营支出 |
核算不属于以上经营支出的其他经营支出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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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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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
核算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的支付给集体成员的福利费支出,如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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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固定资产及折旧 |
核算公益性固定资产及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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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支出 |
核算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进行的收益分配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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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 |
核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对外捐款及物资捐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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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支出 |
核算支付给组或农户的土地征占等各项补偿款按一定比例提留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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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
核算除以上支出的其他支出 |
(三)盈余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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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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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弥补亏损)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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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分配 |
核算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向投资者分利及农户分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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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收益 |
核算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收益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