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50000006/2022-1678886 文号:益资政办发〔2022〕6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22—01004 登记日期:2022-05-30 发文日期:2022-05-30 信息时效期:2027-05-30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22—01004

 

 

 

 

 

 

 

益资政办发〔2022〕6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全区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及《益阳市资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益资政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以改善法治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目标,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为重点,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我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一)职权法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二)公平公正。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流程、时限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遵循依法公开原则,除涉及法定不公开事由以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责统一。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明确执法主体权限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没有合法执法资格的人员和单位,严禁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或者未将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审验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将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执法主体公告及执法证件管理、年审等情况列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严格进行考核。

(三)规范委托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时限和权限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其报告行政执法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他人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委托的,均不得委托。

三、规范执法行为过程

(一)坚持受案、立案登记。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二)保证调查、取证完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保障陈述、申辩渠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法定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申请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同时在行政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机构途径和期限。

(四)完善送达、履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说明双方的关系。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对于当事人履行的情况,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督促,依法未履行的当事人,要及时催告。

四、严格执法程序运行

(一)落实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或者变更重大行政决定的,除了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关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外,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二)把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行政处罚,应当明确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应当明确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应当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根据行政执法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做到格式严谨、表达清楚、用语规范。尤其在2021年行政复议改革后,我区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直各单位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行政执法文书需依据复议管辖的调整修改制作格式文书。应做到填写完整、文号连贯,并且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卷,同时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

五、加强执法责任监督

(一)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注重评查实效,各行政执法部门从主体是否适格、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是否准确、履行职责是否到位以及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应建立本部门内行之有效的案卷评查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案卷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区司法局实行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问题,改正问题,建立、健全问题通报、整改机制,真正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区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行为,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市、区两级《关于加强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实施“双重通知督促”制度,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后三日内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严肃行政执法追责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对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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