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区粮食溯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22-1678561 文号:益资政办发〔2022〕4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22—01002 登记日期:2022-03-30 发文日期:2022-03-30 信息时效期:2027-03-30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22—01002

 

 

 

 

 

 

 

益资政办发〔2022〕4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区粮食溯源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资阳区粮食溯源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资阳区粮食溯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粮食生产、收购、入库、在库、出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全面实现我区粮食追溯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0〕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操作流程的通知》(湘粮办〔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从事稻谷及其成品粮生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烘干、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中粮食溯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区域全覆盖、全程可追溯,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全链条闭环管理。

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溯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得擅自收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由区人民政府指定国有粮食企业统一收购,分仓储存,定向处置。

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和粮食经营台账,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出库检验检测制度,在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如实记录品种、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质量档案和经营台账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章  稻谷生产溯源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用地的跟踪监测,精准掌握土地安全利用状况,确保严格管控区全部退出水稻种植,降低粮食重金属超标风险。指导乡镇(长春经开区)统一印制粮食质量产地溯源台账,发放至村(社区),确保实施粮食质量检测关口前移至粮食生产田间丘块,做好一般地区和重点地区的分类检测。组织乡镇(长春经开区)对收获前的稻谷,每个村民小组每年不少于2个样品进行镉含量检测。检测数据要详细登记在粮食质量产地溯源台账上,溯源台账长期保存,并将检测数据准确录入“益阳市智慧粮食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粮食质量图版。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负责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工作,通过日常监管和重点排查,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矿山污水排放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头进行监管整治,确保达标排放。根据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提供的点位,扦取土壤样品进行检测,调查分析土壤污染成因,查找污染源,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  各乡镇(长春经开区)负责指导各村组及种植农户精准溯源,在稻谷溯源表中如实填写种植户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种植面积、种植丘块和粮食经纪人等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填报、涂改或伪造。

第九条  坚持散户一户一凭证、大户一车一凭证,据实申报、编号发放,表随粮走、售粮交表、存档备查。溯源凭证由稻谷种植所在地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村(社区)负责人签名盖章,乡镇(长春经开区)盖章认定。压实乡镇(长春经开区)、村(社区)、组三级责任,做到谁签字盖章谁负责,确保粮食质量溯源凭证填写信息真实有效。粮食生产者、经纪人和烘干厂要如实记录粮食生产和销售信息,并建立台账。

第三章  稻谷收购溯源

第十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稻谷时,必须认真查验稻谷生产者或经纪人提交的经乡镇(长春经开区)、村(社区)、组三级审核的溯源表,按扦样、检测、入库等规定流程收购,不得收购无法提供溯源表的稻谷。入库后,应对每批次收购的稻谷,及时建立和完善入库稻谷溯源档案和各类台账,留存备查。

粮食收储企业应如实将种植户和粮食经纪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种植丘块、运粮车牌号码、数量、镉含量等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益阳市智慧粮食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企业要严守粮食收购操作规程,将信息登记、扦样、送样、检验、入库等关键环节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切实做到“谁收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三条  粮食收储企业存储稻谷,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对稻谷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建立库存质量安全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存储货位、数量、仓号、保管责任人、粮情测报记录、实物保管账、熏蒸杀虫记录、每年度春、秋季质量检查记录、入库验收时主要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相关数据等。

第十四条  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根据质量等级、镉含量、品种对稻谷实行分仓储存、分类管理。对不同年份生产的稻谷不得混存,杜绝以陈顶新、转圈粮进入新粮收购。

第四章  粮食销售溯源

第十五条  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时,应如实记录销售合同号、销售客户详细信息、购买人承诺书等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应包含粮食品种、性质、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粮食销售者对已销售粮食出具的质量报告真实性负责。未经质量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同时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销售时间、品种、数量、销售对象和粮食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稻谷,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粮食经营者销售的成品粮必须检测加工精度、不完善粒、碎米、杂质、黄粒米、互混、水分指标和安全指标(镉、六六六、滴滴涕、黄曲霉素B1及其它污染)等指标,每批产品出厂检验后应有检验部门签署盖章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随货同行。

第十九条  加工企业必须做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追溯大米质量安全信息的各项台账记录,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益阳市智慧粮食管理系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大米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政策性超标粮食定点处置企业落实有关规定,严防不合格大米流入口粮市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粮食质量溯源工作倒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粮食时,应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其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追查来源和流向,并责令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对存在手续不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粮食经营企业,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情节轻微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相应处罚。严防区外超标粮食流入,对擅自购入区外超标粮食冒充本地粮食交售牟取利益的粮食经营者要严查重处。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从事稻谷收购、销售、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督,定期对稻谷流通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经营企业稻谷溯源登记手续、台账建立、粮食质量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对相关区直部门、乡镇(长春经开区)、村(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在稻谷溯源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加强督查,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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