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区“园区事园区办”窗口服务规章制度
索 引 号:zyqccjkq/2026-2177381 发布机构:长春经开区 发文日期:2026-06-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减少办事折返次数,提升获得感与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为“园区事园区办”服务牵头实施单位,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各入驻部门窗口需明确至少1名业务骨干作为对接人员,共同组建专业的“园区事园区办”队伍。

  第三条 核心原则

  自愿委托:由办事企业、群众自主申请,可委托全部或部分事项。无偿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劳务、交通等额外费用。依规办事:严格遵循法定审批程序,不超权限、不包办代替,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协同联动:建立部门横向协作、层级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事项“接力办”。

  第二章 服务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服务范围

  重点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域通办事项。

  企业服务:企业开办、变更、注销、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流程,以及益政发【2025】6号文件赋权保留的30个事项。

  第五条 重点服务对象

  重点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相关企业;行动不便或有特殊办事需求的企业和群众。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园区事园区办”人员职责

  提供政策咨询,明确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指导填写表格、准备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协助企业在湖南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跟踪事项办理进度,协调解决跨部门办理堵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协助领取或邮寄送达证照、批文。严格保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出现“吃拿卡要”、伪造材料、推诿扯皮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 申请人(企业/群众)职责

  自愿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与责任。提供真实、合法、齐全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配合办理需本人到场的审批环节。不得强迫办事人员从事违法违规操作,及时签收办理结果。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八条 咨询申请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园区事园区办”窗口、政务服务网、便民热线等渠道咨询,自主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受理承办

  材料齐全:办理事项由工作人员直接引导至对应窗口办理;代办事项签订委托书后,接收材料并登记备案。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缺少材料及补齐途径,提供材料规范文本与填报指导。

  第十条 协调办理

  办事人员向审批部门提交材料,跟踪办理进度,对多部门联办事项统筹协调,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办结送达

  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办事人员第一时间反馈结果,申请人可选择窗口领取或邮政速递送达,办结后需签字确认。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建立“园区事园区办”台账,对事项办理全程留痕,接受办事群众“好差评”评价。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的,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定期回访重点服务对象,收集改进意见,优化服务流程。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

  将“园区事园区办”服务质量、效率、群众满意度纳入入驻部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

  第六章 终止情形与附则

  第十四条 服务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服务并移交材料:

  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的;

  未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或逾期未补齐材料的;

  申报内容虚假、违法违规的;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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