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波
身份证件号码:430************4597
联系地址: 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
联系电话:189******868
本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益资市监处罚〔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局审查,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检验期限的压力容器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处罚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益资市监处罚〔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检验期限的压力容器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