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方案
索 引 号:zyqscjgj/2022-1676720 发布机构:资阳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2-11-0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及范围

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

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标准。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成员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结合审查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要体现为“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必须进行审查;第二步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第三步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18条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如违反18条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后可以实施并明确实施期限;如既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内部审查。各成员单位在起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程序。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要制定出台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范自我审查流程,并在起草过程中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1),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痕迹化管理。

(二)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修改完善原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积极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职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监督整改和反行政垄断工作。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各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进行纠正。组织开展行政垄断线索排查工作,对发现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规范政策措施制定程序。在《实施细则》要求的“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要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要主动与政府办及政府法制部门联系,凡是以区政府名义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自我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确保区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法》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公平竞争审查全年工作总结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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