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安监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685951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5-2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资阳区安监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资阳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作为审批机关或初审机关的水行政许可。

第二章  收件和受理

    第三条 资阳区安监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是区安监局统一受理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油漆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的专门窗口。

      第四条 窗口由局领导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 窗口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应当依法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采用格式文本的方式提出,格式文本由各职能股室制定并摆放在窗口,同时将格式文本的电子表格登载在部门网上,以便申请人免费索取或下载。行政许可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条  窗口应建立收件登记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以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逐一进行收件登记。

     第八条 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填发《资阳区安监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填发《资阳区安监局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填发《资阳区安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应在送达薄(或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

第十条 窗口在受理后即提出拟办意见,并呈相应股室的分管副局长签批(分管副局长不在时,由在主持工作的局长签批),分管领导应于次日内完成签批,窗口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送至相应股室办理。

第十一条 单项行政许可由承办股室初审,多项行政许可由承办股室会同有关安监站初审,初审的重点是确定该项行政许可应采取听证、实地核查或直接许可等审查方式中的何种形式,并进入相应的审查程序。其中需要实地核查的,单项行政许可由承办股室指派两人以上进行,多项行政许可由承办股室会同有关安监站派人进行,也可与专家评审之现场查勘合并进行。

  行政许可听证

第十二条 下列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审批机关认为该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局领导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股室、安监站根据听证需要,派专人参加相应的行政许可听证会,配合局领导办公室统一搞好听证工作。一个项目涉及几项行政许可的,应合并举行听证会。单项许可的听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多项许可的听证应当在2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承办股室移送的行政许可申请,局领导办公室应在1日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听证的规定,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退回有关股室

      对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局办应通知窗口在1日内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五条  区安监局对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确定听证时间、地点,窗口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在部门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听证会由局领导办公室指定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或记录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于听证开始前,向区安监局局领导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局办应当及时更换主持人或记录人。

      第十七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介绍听证的事项、原因以及参加听证的所有人员情况;

    (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

    (四)双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总结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区安监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局领导办公室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与利害关系人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应通知窗口告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达成相关协议。不需达成协议的,移送相关承办股室

  许可决定及审签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单项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股室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不需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则在听证完成后)根据听证笔录基础上在4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草拟决定文件和填写审签卡。

       同一个项目涉及区安监局多项行政许可的,由承办股室会同有关安监站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不需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则在听证完成后)根据听证笔录的基础上在4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草拟决定文件和填写审签卡,有关安监站负责人应在2日内完成全部审核会签工作。

        局领导办公室应在1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七条 单项行政许可由分管相关股室局长在2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签发;多项行政许可决定由有关安监站的分管领导3日内完成全部审签,分管相关股室的副局长在1日内签发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局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实行A、B角制度,如A、B角均不在,则由在局里主持工作的领导直接签发。

       区安监局协办的并联审批,许可期限有特别要求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时应同时合理分配时间,有关站所必须遵守分配的时限。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区安监局初审后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构成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作出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初审未通过的不得上报;对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区安监局初审后上报的,不构成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不管初审通过与否,都应如实上报。

      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的行政许可证件和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行政许可决定外,区安监局应将本局作出的涉及多项的行政许可包含在一个决定文件中。

      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编号。

第五章许可送达

三十一 告知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负责。

窗口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或送达申请人。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一般采取电话通知申请人自取方式,由领取人在送达回证或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薄上签注签收人及签收日期。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也可采用邮寄或网上送达等方式送达。

      采用邮寄送达的,应以挂号方式将许可决定文件寄送申请人,并登记寄送人和寄送时间。

      采用网上送达的,应告知当事人网址和登载位置,并作好告知记录。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中心应于5日内在部门网予以公开,并不得设置密码,以方便公众查阅。

  许可执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检查由有关安监站负责。

       区安监局根据需要,可以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被委托的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区安监局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三十九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十 当接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时,安监站必须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 承办股室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送窗口归档。

    四十二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一般应以实地检查为主,不需实地检查时,可以采用书面审查、计算机系统互联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三  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十四  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当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许可内容,而被许可人未提起变更申请的,许可主体应召集有关利益主体进行协调,因变更行政许可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因变更行政许可而受益的一方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行政许可的,应由承办股室提出方案,经局领导办公室从技术和政策法规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后方可实施。撤回行政许可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事实基础。

    因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未造成财产实质性损害的,不予补偿。

      四十七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比照前一条规定执行,涉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调查处理。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十八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行政许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四十九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之一的,可以注销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注销的事项和理由,由承办股室指派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局办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变更与延续

五十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的理由和证据,并向窗口提出申请。

      五十一  窗口应将变更申请交有关股室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变更申请,有关站所应当在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交窗口送达。

      五十二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45天前,窗口应告知被许可人及时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以及申请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材料。

      五十三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的,窗口应将申请交职能处室按照申请程序审查,并在20日内作出延续决定并交窗口送达。

      五十四  承办股室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条件的,应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十五  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区安监局在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十六  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区安监局应按注销程序注销有关行政许可并在区安监局办公场所和部门网上公告。

  许可统计及档案管理

五十七 行政许可的统计及档案管理由窗口统一负责。

      五十八 窗口应及时对每件行政许可进行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监督检查的所有资料。

      五十九 行政许可档案实行长期保存。

      六十 区安监局局领导批准,公众可以查阅行政许可档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档案除外。

许可举报、投诉、内部监督及责任追究

六十一 对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受理由局纪检监察负责,投诉监督电话:0737—2626636

      六十二 纪检监察对当事人的投诉应作好登记,但能够当场答复的口头投诉,且当事人对答复表示满意的可以不作登记。

      第六十三 接到书面投诉后,纪检监察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存在的原因,区别情况处理。

    六十四 投诉应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重大事项的口头投诉应当书面答复。5日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时间。

      六十五 涉及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及其以上处理的,由有权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十六  对投诉处理完毕后,纪检监察应分析存在的原因和今后要注意的事项并告知有关股室

     对给予行政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纪检监察应提出专门报告,总结本案发生的原因,并提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措施,经局领导批准后,窗口和各职能股室必须执行这些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六十七  本基准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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