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罚!
索 引 号:zyqyjglj/2025-2104507 发布机构: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5-10-2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编者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和经营过程中对环境条件有严格要求。在非指定场所经营,可能因场所未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不防爆等,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也可能因没有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措施,如防雷、防静电装置等。在遭遇雷击或产生静电火花等情况时,引发烟花爆竹爆炸,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5年1月23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在新桥河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巡查中发现高某在新桥河镇农贸市场设立摆摊点经营烟花爆竹,并在农贸市场一门面内储存有烟花爆竹(鞭炮169件,烟花220箱),高某本人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为资阳区新桥河镇新桥山村,不在新桥河镇农贸市场,存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外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经调查,益阳市资阳区水果强烟花爆竹经营部的经营者是高某,在新桥河镇农贸市场摆摊售卖和在农贸市场内存放的烟花爆竹(鞭炮169,烟花220箱)均是高某所有,其零售店的许可经营地址在资阳区新桥河镇新桥山村,不在新桥河镇农贸市场,益阳市资阳区水果强烟花爆竹经营部存在在经营部和新桥河农贸市场摆摊点同时经营的行为。

  益阳市资阳区水果强烟花爆竹经营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外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且在经营部和新桥河农贸市场摆摊点同时经营的行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许可经营场所外擅自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6〕223号)的有关回复,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 条【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益阳市资阳区水果强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元25000元罚款及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鞭炮169件,烟花220箱)的行政处罚。

  高某在农贸市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可能吸引大量人员聚集购买,容易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问,一旦发生事故,爆炸和火灾产生的冲击力、高温、碎片等会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还会造成房屋、车辆等财产的严重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应急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如果这种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经营者将面临刑事指控,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许可证载明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合法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公众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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