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索 引 号:zyqwlgtj/2023-1856288 发布机构:资阳区文旅广体局 发文日期:2023-11-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一、基本案情

  2023年06月28日,益阳市资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某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网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违法行为被查获之后认识态度较好,能主动配合本机关对此案的调查,且考虑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较少、违法所得较少。决定做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三、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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