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益阳市资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征求《资阳区“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2-29 09:58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资阳区“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至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包括无意见)附纸打印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和加盖公章后,于3月1日下班前报知区财政局经建股。

  联系人颜羽,电话:13973787735。

  资阳区“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3〕25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财政厅〈深入推进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 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粮产〔2022〕73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和区级财政配套安排用于支持资阳区“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粮油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管,按省级财政要求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事项。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有关信息,除涉密涉敏感信息外,及时在资阳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绿色仓储提升行动”;

  (二)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

  (三)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质量追溯提升行动”;

  (四)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五)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

  (六)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

  支持方式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如项目建设在全区能够形成引领示范、集聚粮油产业带动、品牌建设有极大突破且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优的,通过一事一议由区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激励。

  第八条 对以下情况,补助资金不予支持:(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二)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项目;(三)已享受其他中央、省级和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经营或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的企业(项目); (五)存在产业政策、用地规划、生态环境、节能降耗、社会信用等方面违规情况的企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

  第九条  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和区财政局拟定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数量及程序等,并在资阳区人民政府门户和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双公开。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补助资金项目实际申请单位、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法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程序、时限、材料等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单位为企业的,需报送纳税信用评级、近三年的纳税额;

  (三)项目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应包含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进行申报时,应当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 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 项目单位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依程序组织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评审,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评审结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审核主要内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适当安排实地现场检查、抽查原始凭证,核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

  (四)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拟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财政局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作程序性复核后及时下达指标;按规定需报请区人民政府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指标。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单位投资计划完成进度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计划,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进度超过80%的,资金拨付额度不高于该项目总额的80%,余下资金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经 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后的方案执行,不得无故滞留、挪用,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人员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使用的,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 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资金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资金按程序交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一)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的;

  (二)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中止无法支出的;

  (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收回的。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根据省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2月下旬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级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 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的项目,项目完工后,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实施初验,书面上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单位(个人)有违反规定、拒绝配合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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