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区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7 14:32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决策科学性,源头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区财政局和区级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及省、市、区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部门战略和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拟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由区级预算资金安排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

  (一)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包含新设立的区级出资比例50%(含)以上,由区级具体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和变更,拟申请新增区级预算资金规模20%以上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与省级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和项目);

  (三)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等。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政策和项目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开展。

  (三)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开展评估工作,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区级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区财政局对区级新增民生政策,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区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财政投资评审、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区级预算部门对本部门拟新增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七条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和对象,政策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是否与预算部门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

  (四)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落实是否有全面、有效的保障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五)政策设立时效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机制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及省、市、区相关行业发展政策相关,是否与预算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等。

  (四)实施方案有效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

  (一)专家咨询。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政策和项目,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政策和项目,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查和了解政策和项目的真实情况,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三)座谈交流。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政策和项目,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四)问卷调查。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政策和项目,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评估政策和项目投入价值。

  (二)比较法,是指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预算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事前绩效评估进行管理、监督。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内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绩效评价股主要负责拟定事前绩效评估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区级预算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根据需要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和核查。

  (二)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负责审核部门提交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三)区财政局预算股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提供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和预算申请,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运用。

  第十三条  区级预算部门是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库入库管理,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申请预算,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有关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申报单位负责准备事前绩效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区财政局和区级预算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代表、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区级预算部门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等三个阶段。

  第十七条  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组织部门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组织部门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组建评估专家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原则上专家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包括业务专家、管理专家和财政财务专家。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应与专家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1),并适时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工作组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以及代表、委员等参与。评估组织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由第三方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附件2)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评估指标体系(附件3),评估人员、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有关工作要求等。

  (四)下达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由评估组织部门向被评估单位下达。基本内容包括事前绩效评估范围、评估依据、评估主要内容、评估程序和步骤、有关要求等,并附基础数据表、评估指标评分表、现场调研安排表、资料清单(附件4)等内容。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估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评估实施阶段:

  (一)收集审核资料。预算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评估工作组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审核、整理,进行交叉比对,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数据资料支持。

  (二)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预算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现场调研工作可组织代表、委员、专家等共同参与。

  (三)评估指标评分。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通知书中确定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申报材料、收集资料、现场调研资料中选择、摘录有关信息,并初步评分,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才能评分的要点提出论证需求。事前评估得分要详细列明评分依据、评分要点、证明资料及评分原因。对于资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申报单位及时补充报送。

  (四)开展正式评估。评估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预算申报单位、评估专家和代表、委员等召开正式评估会。预算申报单位汇报绩效目标、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情况;评估工作组介绍初步评估情况,并就评分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评估专家、代表和委员就具体问题和预算申报单位、评估工作组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评估专家对评估对象评分,讨论形成事前绩效评估专家评估意见(见附件5)。代表、委员还应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意见(见附件6)。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阶段。评估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附件7)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主要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对评估的政策和项目,应与其他区州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对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二)附件主要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代表和委员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根据评分划分为4个等次: 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用:

  (一)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的,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环节。

  (二)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退回部门,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

  (三)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进入预算编审下一环节。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区财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的代表和委员对评估过程和评估对象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循利益关系回避的有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区财政局及区级预算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终止参加事前绩效评估、终止委托合同等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级预算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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