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车辆等工作。
(二)拟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普法规划、依法治区规划。
(三)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基层司法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社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市场。
(五)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职级呈报,提出任免建议。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