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委托的社团;监督社团的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社团开展业务工作。
(三)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伤亡抚恤及退役军人优待、生活补助工作;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军残人员新增登记,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的评残受理、初审、呈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城乡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五)协助做好征兵工作,负责发放入伍士兵《优待安置证》;负责军队离退休士官、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接收救灾捐赠;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七)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工作;管理、分配政府下达的社会救助保障资金并监督使用;指导和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促进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发展的管理办法,督促和推动社区规范化建设。
(九)贯彻落实《婚姻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和婚姻习俗改革;审批婚姻介绍机构和监管婚姻服务机构。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及行政区划变更的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一)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等事项,规划全区地名标牌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二)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孤儿、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城区“三无”老年人、孤儿、弃婴的收养和服务工作;执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管理全区慈善工作;审批区境内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等活动。
(十三)研究拟定全区福利彩票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动殡葬改革和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十五)负责收容遣送工作;协调跨区县(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区老年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革命老根据地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发展规划;负责革命老根据地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指导有关革命老根据地建设项目的申报。
(十九)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