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学校,区直中小学校(幼儿园),局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资阳区教育系统打听过问干预学校重大事项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
2025年9月22日
资阳区教育系统打听过问干预学校重大事项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严从实加强对系统干部、教师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打听、过问、干预重大事项和请托违规办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重点适用于副科级及以上职务领导干部、区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及各学校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全区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应当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项纪律要求,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打听、过问、干预学校各类重大事项,不得请托其他干部、教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学校干部人事、项目安排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干部人事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干部选任、职务岗位调整、职称职级评聘、评奖评优等有关事项。
(二)项目安排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和食材配送、校服采购、投标竞标、招生录取、班级分配等有关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全区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打听、过问、干预重大事项:
(一)在各类重大事项动议、研究、决策、执行等过程中打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议事规则或者工作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以个人名义或者借组织、他人名义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进行干预,对重大事项正常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三)安排、介绍利益相关人员或单位与重大事项负责人、参与人、知情人等见面、联系。
(四)亲自或者授意、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等特定关系人以各种方式为他人请托、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对待。
(五)打探非自己分管领域或者职责范围内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索取相关保密内容和内部信息。
(六)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等手段故意设置阻碍,间接拖延或影响重大事项开展。
(七)应当执行回避制度,但隐瞒且没有按照要求执行,或者拒绝回避。
(八)其他打听、过问、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六条 全区教育系统干部、教师请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请托违规办事:
(一)为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重大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打招呼,提供便利。
(二)协调批办各类审核、批准、认定、授权等事项,或者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进展情况,实为施加影响干预。
(三)为本人或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表彰评选、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和食材配送、校服采购、投标竞标、招生录取、班级分配等事项打招呼,谋求关照。
(四)其他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
第七条 全区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违规打听、过问、干预重大事项:
(一)党政领导干部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工作建议等。
(二)在岗位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了解重大事项或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
(三)咨询、宣传、解答有关法规制度、政策规定。
(四)其他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全区教育系统干部、教师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作为被打听者、受请托者、具体事项承办者等涉及其中,即为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如实、全面报告备案。
第九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或参与人员发现区内干部、教师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全面如实予以记录,填写《打听过问干预重大事项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阳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第十条 遇有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报告备案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报备。
第十一条 资阳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应于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向资阳区纪委监委报告备案情况,并对记录中反映的问题线索,按照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经核实发现干部、教师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按照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或参与人员等具有报告义务的相关当事人,按照本制度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未按要求报告,或者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被打听者、受请托者、具体事项承办者等相关当事人如实报告违规打听过问干预重大事项和请托违规办事等情况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或参与人员等具有报告义务的相关当事人,遇有系统外人员违规打听、过问、干预校园重大事项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制度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