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国、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原来的7章扩展至10章,将融资促进单列1章,新增加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2章;由原来的45条增加至61条,内容更广泛,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要求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一是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二是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三是明确提出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了融资促进。金融监管层面,明确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融资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担保融资制度,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普惠金融层面,明确推动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型企业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地区性中小银行为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了创业扶持。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规划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企业生产、创业者生产经营提供便利。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等创业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进一步支持了科技创新。明确鼓励中小企业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明确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鼓励科研院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鼓励中小企业运用数字化技术改造进行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实现转型升级。
(六)进一步营造了公平竞争环境。完善市场体系方面,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方面,明确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出口方面的指导帮助和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便利。
(七)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体系。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提出建立“跨部门”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无偿提供各类政府服务信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八)进一步保障了合法权益。明确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求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违反法律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罚款以及摊派财物。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求畅通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及时调查、处理企业的投诉、举报。
(九)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检查。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查处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做了相关规定。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政策解读
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原来的31条扩展为36条,内容涉及基本制度、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人才建设、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强化财税支持政策。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细化税费政策落实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跨部门政策信息互联网及时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二)完善融资促进措施。在工作机制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产融合作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产融合作白名单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差异化支持白名单中小企业融资。在金融机构支持方面。提出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开展金融服务。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贷款作为信贷业务重点,纳入内部考核。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创新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创新方面,鼓励建立中小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机制,建设各类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小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打造质量品牌。创业方面,加强中小企业土地要素保障、资金补贴等方面支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场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
(四)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提出定期开展大中小企业交流活动,帮助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加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向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对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预算综合和比例提出明确要求。
(五)加强企业人才建设。在鼓励人才引进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提供优惠政策配套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支持人才培养培训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安排资金实施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支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相关培训机构、院校开展技能培训。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要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反法律要求对中小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行政强制措施;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八种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制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建立政企沟通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和收集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简化审批流程。要求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改革和区域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制度,简化中小企业项目审批的程序和要件。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