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5 15:39 信息来源:区统计局 作者:李利安 浏览量: 【字体: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新时期的一次经济“大体检”,对于摸清我国经济家底,优化产业结构,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更好发挥统计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为科学有效的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9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并于2018年8月进行修订,全文共八章。内容涵盖经济普查目的,普查时间,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及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等内容,是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统计行政法规。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2023年恰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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