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09 10:48 信息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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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响应分级

  2.组织指挥机构

  2.1 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3.应急救援

  3.1 信息报告

  3.2 现场处置

  3.3 信息发布

  3.4 善后处置

  3.5 调查评估

  4.保障措施

  4.1 救援队伍保障

  4.2 技术装备保障

  4.3 交通运输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物资储备保障

  4.6 经费财力保障

  4.7 通信联络保障

  5.基础工作

  5.1 风险防控

  5.2 风险预警

  5.3 预案管理

  5.4 预案演练

  6.附则

  6.1 表彰奖励

  6.2 责任追究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快速、有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生产建设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含伤亡情况未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的原则,安全、快速、有序开展救援。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煤矿事故,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煤矿事故,分别在市级和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级、县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

  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属地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杜绝盲目施救;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聘请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科学施救;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和手段。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人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6 响应分级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或者井下被困、失踪30人以上,启动一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备,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发生重大煤矿事故或者井下被困、失联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启动二级响应,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发生较大煤矿事故或者井下被困、失联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启动三级响应,由省应急厅决定,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发生一般煤矿事故或者井下被困、失联失踪3人以下,启动四级响应,由省应急厅决定,由省应急厅分管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因事故影响较大、救援困难等原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的同志可以向上一级响应决定的负责同志提出升级响应申请。

  市级和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省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与响应级别对应的党委、政府及主责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有序有力、科学高效指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

  2.1 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湖南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省应急厅。

  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向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要信息和提出建议意见;完成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一般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可根据情况设副指挥或执行指挥数名。必要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在上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保卫、医学救护、新闻报道、应急保障、善后处理、专家组等工作组。

  2.3 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负责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审议批准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开展工作,接受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筹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省公安厅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负责控制事故煤矿相关责任人;负责侦办和打击涉嫌谎报和瞒报煤矿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煤矿事故工伤保险、善后处置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与处置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保障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储备物资调度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

  省国资委参与省属国有煤矿企业事故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总工会参与和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湖南煤矿安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应急救援工作的监察;负责接收、报告、通报煤矿事故信息;协助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指导全省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等工作。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的电力保障等工作。

  3.应急救援

  3.1 信息报告

  3.1.1 报告程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煤矿企业)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值班部门、并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按规定通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

  湖南煤矿安监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

  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重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省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

  省政府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1.2 报告内容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发单位所在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煤尘、其他);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应当在查清后及时续报。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事故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3.2 现场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响应等级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组,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核实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核查结果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先期到达的人员和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序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3.2.2 指挥协调

  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属地党委、政府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党委、政府和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如事态严重,现场指挥部难以控制事态发展,可提请逐级上交指挥权。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向上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力量、资源调配请求,上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按照管理和指挥权限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2.3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规定,编制事故救援处置方案(计划),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救援抢险安全,不发生次生事故。

  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一)及时获取现场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三)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减轻或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

  (五)采取措施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六)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八)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为受事故影响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会议、休息等临时场所。

  (九)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的必要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急救援措施。

  3.2.4 社会动员

  根据救援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救援处置相关工作;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3.2.5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遇难(险)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应急救援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救援处置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要妥善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衍生事故或者重新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3 信息发布

  3.3.1 基本要求

  现场指挥部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事故初步核查情况、救援处置进展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情况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信息。

  3.3.2 发布时限

  发生重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伤亡情况不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煤矿事件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3 舆情引导

  未经批准授权,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3.4 善后处置

  3.4.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督促做好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督促做好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给付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等工作;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5 调查评估

  3.5.1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按要求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责问责,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5.2 总结评估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事故救援报告,说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经过,总结事故救援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意见。

  4.保障措施

  4.1 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构建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协作、社会力量支持的救援队伍保障体系。按照快速出动、就近调配、有序救援的原则,以资兴、邵阳、娄底、长沙、白沙、怀化、衡阳等国家和省级矿山救援基地为重点,依托省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做到应急救援队伍前置、物资前置、指挥前置,实现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1小时到达。市、县根据煤矿灾害情况建设本行政区域专业救援队,加强装备水平建设,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综合救援队伍的共训共练,提高业务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数量充足、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事故指挥决策、现场处置、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

  4.2 技术装备保障

  各市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完善应急指挥决策业务系统,全面提高指挥决策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侦察、灭火、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学习训练等设施。

  各煤矿必须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4.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挥发挥高铁优势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及时运送。

  4.4 医疗卫生保障

  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明确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增强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5 物资储备保障

  产煤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级矿山救援基地(救护队)、煤矿(煤矿企业)应经常检查救援装备、物资,维护好救援装备,保存好救援物资,保证经常处于能用状态,并建立有关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4.6 经费财力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有关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支付到位;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4.7 通信联络保障

  要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5.基础工作

  5.1 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多措并举,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应急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煤矿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督促各煤矿企业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的重大风险实施重点管控,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提升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5.2 风险预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风险分析预警平台建设,实时掌握煤矿企业风险情况,发现煤矿企业监控系统异常、超限报警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机构及煤矿企业预警。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全方位预防预警,发现重大风险,必要时撤出井下人员。

  5.3 预案管理

  省应急厅负责本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报请省安委会审批印发,并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本应急预案由省应急厅定期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

  5.4 预案演练

  省应急厅会同湖南煤矿安监局制定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6.附则

  6.1 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6.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6.3 预案衔接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和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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