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10-14 09:41 信息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的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以下简称预警司)

负责组织协调部系统海洋灾害观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和值班信息及约稿编制报送等工作,修订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

负责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部领导有关指示批示;及时高效运转涉及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信息的约稿通知等;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及时协助预警司按程序上报值班信息,切实强化值班信息时效性,重要情况督促续报;协调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海区局(以下简称海区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海区应急期间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发布本海区海洋灾害警报,组织开展本海区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汇总形成本海区海洋灾害应对工作总结。协助地方开展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四)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海洋技术中心)

负责开展应急期间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并提供技术支撑,汇总形成应急期间观测设备运行情况报告。

(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以下简称预报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发布全国海洋灾害警报,提供服务咨询,参与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汇总形成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总结。

(六)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信息中心)

负责全国海洋观测数据传输和网络状态监控,提供应急期间数据传输和网络维护技术支撑,开展数据共享服务保障,汇总形成应急期间数据传输与共享服务保障情况报告。

(七)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以下简称海洋减灾中心)

负责研究绘制国家尺度台风风暴潮风险图,组织开展海洋灾情统计,成立应急专家组,监督指导海洋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提供服务咨询,汇总形成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八)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以下简称海洋卫星中心)

负责开展应急期间的卫星遥感资料解译与专题产品制作分发与共享服务,为海洋预报和减灾机构提供遥感信息支撑。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按照影响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长,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响应级别。海洋灾害警报分为红、橙、黄、蓝四色,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可根据海洋灾害影响预判情况适当调整。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预报中心发布2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红色警报,且发布北海区近岸海域海浪橙色或红色警报。

2.预报中心发布2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红色警报,且发布东海、南海区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3.预报中心连续5天发布海冰红色警报。

4.预报中心发布海啸橙色或红色警报。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预报中心发布2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橙色警报或1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红色警报。

2.预报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3.预报中心连续2天发布海冰橙色或红色警报。

4.预报中心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三)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预报中心发布2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黄色警报或1个地级市风暴潮橙色警报。

2.预报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橙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3.预报中心连续2天发布海冰蓝色或黄色警报。

(四)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预报中心发布2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蓝色警报或1个地级市风暴潮黄色警报。

2.预报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黄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橙色警报。

四、响应程序

(一)海洋灾害预判预警

预计将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警报时,预报中心应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并将会商意见报送预警司。

(二)应急响应

1.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签发应急响应命令

根据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部属有关单位,抄送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预计将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时,预警司组织部属有关单位和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召开海洋灾害应急视频部署会,分管部领导出席,部署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预警司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预警司领导和有关单位厅局级领导、值班人员每日参加海洋灾害应急视频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研究决策应急响应工作。

海洋减灾中心会同预报中心、相关海区局成立并派出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加密观测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有关海区局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其中具备条件的自动观测点每半小时加密观测1次,人工观测点在确保人员安全且具备观测条件的前提下每小时加密观测1次,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预报中心。

海冰灾害影响期间,有关海区局每天组织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必要时应组织开展无人机航空观测,并在当天将数据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海洋卫星中心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海洋卫星中心统筹国内外卫星资源,加密获取卫星数据,及时将卫星数据和专题产品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相关海区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减灾机构。

(4)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预报中心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2次,风暴潮警报每日8时、16时、22时发布1期,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若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夜间加发1期;海冰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海冰警报每日16时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预计发生海啸灾害时,预报中心不必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直接发布海啸警报并随时滚动更新。如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预报中心第一时间直接向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同时报外交部、港澳办、台办。

(5)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技术中心、预报中心、海洋信息中心、海洋减灾中心、海洋卫星中心、各海区局每日向预警司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上午9时前报送,其他情况下午15时前报送;如遇突发情况要随时报送。预警司编报《自然资源部值班信息》。

2.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签发应急响应命令

根据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预警司司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部属有关单位,抄送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预警司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人员每日参加应急视频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海洋减灾中心会同预报中心、相关海区局成立并派出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加密观测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有关海区局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其中具备条件的自动观测点每半小时加密观测1次,人工观测点在确保人员安全且具备观测条件的前提下每小时加密观测1次,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预报中心。

海冰灾害影响期间,有关海区局每周组织开展至少2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必要时应组织开展无人机航空观测,并在当天将数据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海洋卫星中心统筹国内外卫星资源,加密获取卫星数据,及时将卫星数据和专题产品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相关海区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减灾机构。

(4)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预报中心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2次,风暴潮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若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夜间加发1期,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若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夜间加发1期;海冰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海冰警报每日16时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预计发生海啸灾害时,预报中心不必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直接发布海啸警报并随时滚动更新。如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预报中心第一时间直接向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同时报外交部、港澳办、台办。

(5)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技术中心、预报中心、海洋信息中心、海洋减灾中心、海洋卫星中心、各海区局每日向预警司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上午9时前报送,其他情况下午15时前报送;如遇突发情况要随时报送。预警司编报《自然资源部值班信息》。

3.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签发应急响应命令

根据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预警司司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部属有关单位,抄送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预警司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如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海洋减灾中心会同预报中心、相关海区局成立并派出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加密观测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有关海区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

海冰灾害影响期间,有关海区局每周组织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并在当天将数据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海洋卫星中心及时制定探测计划,加密获取自主海洋卫星数据。及时将卫星数据和专题产品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相关海区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减灾机构。

(4)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预报中心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海冰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海冰警报每日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5)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技术中心、预报中心、海洋信息中心、海洋减灾中心、海洋卫星中心、各海区局视情况向预警司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每日上午9时前报送。如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预警司编报《自然资源部值班信息》。

4.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签发应急响应命令

根据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由预警司司领导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发送给部属有关单位,抄送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2)加强组织管理

预警司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如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海洋减灾中心会同预报中心、相关海区局成立并派出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加密观测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有关海区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

海洋卫星中心及时制定探测计划,加密获取自主海洋卫星数据,及时将卫星数据和专题产品发送至预报中心、海洋减灾中心、相关海区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减灾机构。

(4)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预报中心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海洋灾害警报要及时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5)值班信息报送

海洋技术中心、预报中心、海洋信息中心、海洋减灾中心、海洋卫星中心、各海区局视情况向预警司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观测、实况、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每日上午9时前报送。如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预警司编报《自然资源部值班信息》。

(三)应急响应终止

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由预警司司领导签发应急响应终止的通知,发送部属有关单位,抄送受灾害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灾害应急主管部门。

(四)信息公开

办公厅协调,预警司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现场报道和直播连线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

(五)工作总结与评估

1.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Ⅰ级和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参与本次应急响应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并在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送预警司。

2.灾害调查评估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海洋减灾中心负责汇总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并上报至预警司,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省份。

五、保障措施

各海区局、海洋技术中心和海洋信息中心应加强海洋观测预报仪器设备和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状况监控工作,保障海洋观测数据及时传输共享。当仪器设备或传输系统出现故障时,各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设法修复。短期内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确实无法修复的,在确保人员安全且具备观测条件的前提下,应每小时开展1次人工补测,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有关单位。数据传输系统故障期间,有关单位每日8时至20时应每3小时1次通过其它通讯方式及时报送海洋观测整点数据,并在数据传输恢复后,立即完成数据补传。

六、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海洋技术中心、预报中心、海洋信息中心、海洋减灾中心、海洋卫星中心、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执行预案,并向自然资源部备案。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需求和实际,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向自然资源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

2.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简表

3.海洋灾害相关术语

4.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附件1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

附件2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简表

 

风暴潮

近岸海浪

近海海浪

海啸

海冰

Ⅰ级

应急响应

2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红色警报且北海区近岸海浪橙色或红色警报

2个及以上地级市风暴潮红色警报且东海、南海区近岸海浪红色警报

红色警报

橙色警报

连续5天发布红色警报

Ⅱ级

应急响应

2个及以上地级市橙色警报或1个及以上地级市红色警报

红色警报

黄色警报

连续2天发布橙色或红色警报

Ⅲ级

应急响应

2个及以上地级市黄色警报或1个地级市橙色警报

橙色警报

红色警报

连续2天发布蓝色或黄色警报

Ⅳ级

应急响应

2个及以上地级市蓝色警报或1个地级市黄色警报

黄色警报

橙色警报

附件3

海洋灾害相关术语

一、风暴潮灾害

由于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二、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三、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四、海冰灾害

所有在海上出现的冰统称海冰,除由海水直接冻结而成的冰外,它还包括来源于陆地的河冰、湖冰和冰川冰。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五、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城。渤海的近岸海城,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六、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附件4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千米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二)风暴潮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三)风暴潮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四)风暴潮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二、海浪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二)海浪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三)海浪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四)海浪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三、海冰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冰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60海里;

2.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3.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4.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二)海冰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75海里;

2.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3.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4.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三)海冰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90海里;

2.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3.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4.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四)海冰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1.辽东湾浮冰范围达到105海里;

2.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3.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4.黄海北部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四、海啸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含)米至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二)海啸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1.0(含)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三)海啸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国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四)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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