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14:21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湘商改办〔2023〕2号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管理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领域全局性工作。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各监管执法领域中。

  第三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

  第四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第五条  统一监管工作平台。相关部门统一使用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六条  公示平台。统一监管工作平台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暂无法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的抽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应对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考评,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制《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和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一般库”(包括:企业对象库、个体工商户对象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象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专业库”(指各部门在抽查工作中所需的各专业检查对象库)。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管理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库。指导、督促同级相关部门分级建立和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库。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抽查工作细则。

  (五)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建设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涉及各类双随机抽查依托公示系统统一进行。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留痕。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经营主体名下。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制定、管理、实施和公示各级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同级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实施和公示各部门的部门内抽查工作计划。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总局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具体工作:

  (一)建立、调整本部门“两库”(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

  (二)制定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制定本部门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根据上级和本地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规定由上级抽取派发的除外),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含上级抽取派发的)随机匹配。

  (五)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录入抽查平台并公示。

  (六)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完成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十条  建立抽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事项清单分为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和责任部门等。

  各级双随机办(商改办)统筹建立本地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领域、检查对象、抽查事项(各部门的抽查事项)、检查依据等内容。

  (二)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三)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后,交由本级双随机办(商改办)管理员录入抽查工作平台。

  (四)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一)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各级各部门在监管工作平台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二)在监管工作平台中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一般库和专业库。

  一般库由企业主体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库和个体工商户主体库组成,由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提供,数据自动更新;

  专业库分部门进行建设维护。各省级部门负责提供(提供数据标准结构和数据),交省级系统管理员维护(省级部门定标准,数据内容由各级各部门负责)。专业库建库后,未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检查对象的更新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各部门管理员具有本部门专业库的数据新增、修改、删除权限。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按照监管工作平台分级管理要求,各部门的部门管理员可以自行维护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的所属单位调整由各级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

  第四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计划分为部门内专项抽查计划、部门内综合抽查计划、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根据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和相关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要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部门内专项计划制定时应明确每项抽查任务的抽查任务编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比例、责任机构和实施期限。

  部门内综合计划在形式上与部门内专项计划基本一致,区别在于需明确每项综合任务的发起机构(指处室、科室等)和参与机构,以及各机构的抽查事项。

  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由各级双随机办(商改办)统筹制定,在制定时应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计划中每项任务的发起部门负责将该项任务的具体信息录入到抽查工作平台,任务具体信息包括抽查任务编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的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比例、实施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应当考虑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统筹制定本部门的部门内年度抽查计划(包含部门内专项计划和部门内综合计划),省以下部门需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省以下双随机办(商改办)于每年1月底前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双随机办(商改办)备案。

  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

  第五章  抽查实施方案制定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各业务机构按照已公示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的每项任务,制定每项任务的实施方案。要按照一项任务一个实施方案的要求,于该任务实施抽取名单前录入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任务和目的、抽查对象和比例、抽查事项和内容、检查机构和具体分工、抽查时间和方式步骤、抽查结果情形和结果处理方式等。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抽查计划,在实施方案中按照信用风险等级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经营主体,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九条  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由任务发起部门负责制定并录入监管工作平台。发起部门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实施方案时,需要充分与参与部门沟通,征求参与部门的意见,进一步确定各部门的抽查事项(在清单中的具体事项),参与部门的处室(科室)等。征求意见通过后,由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联合发文。

  第二十条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原则上仅限于同级部门的联合实施,一般情况下不派发至下级部门执行。发起部门应通过监督指导的方式,督导下级部门开展同类型的部门联合抽查。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内综合抽查任务、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部门的检查方式。同一任务不同部门(不同业务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多个部门(多个业务机构)需要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的,应该约定在同一时间,到检查对象住所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六章  双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一)抽查任务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后,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由各部门通过监管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或者预设的Excel名单)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由发起部门负责抽取检查对象。

  (二)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

  (三)名单抽取后,任务抽取部门先通过监管工作平台派发给下级部门或共享给同级参与部门,再线下通知部门负责人认领任务。

  (四)任务相关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进行分组(可以分1组或多组)。如果是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在分组时应充分征求参与部门的意见,设置合适的分组数量,确保各部门都有足够人手参与抽查。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一)各任务执行部门应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在任务执行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合理设置检查人员候选人,再从候选人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后,需要对人员进行分组。人员分组数量与检查对象分组数量必须一致,人员分组后与检查对象分组进行随机匹配。每组需要设置1名组长和若干名组员,同时确保每组人数大于或等于两名。

  (三)在部门内综合抽查任务中,发起机构(处室、科室)在与参与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发起机构统一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确保每组中每个机构至少有1人参与抽查;

  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中,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应各自抽取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确保每组中每个部门至少有1人参与抽查。

  (四)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补抽或调整更换。

  (五)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另行抽取或指派。

  第七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提前告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不提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检查。各级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如果是实地检查,需要在实地检查的《执法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上载明检查事项、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事实等。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集体讨论检查事实,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执法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第二十六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抽查结果的录入、审核、公示。抽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类抽查结果录入监管工作平台,并通过审核人进行审核,审核后通过公示系统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公示。检查结果公示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在部门内综合抽查任务中,发起机构(处室、科室)和参与机构应分别录入、审核、公示各自的检查结果。

  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中,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应分别录入、审核、公示各自的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打印形成归档资料。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相关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抽查结果的修正。为保障公示信息的规范性、严谨性,已公示的抽查结果信息一般不能修改,确因录入人操作错误、数据反馈错漏、抽查通知书送达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数据录入错误需修正已公示数据的,省本级相关部门需报省商改办审核备案,省以下相关部门需报上一级双随机办(商改办)审核备案。

  省本级相关部门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省级数据修正部门管理员在双随机平台中填写拟修正数据内容(并附件上传已加盖公章申请函件);

  (二)省商改办在平台中同意授权拟修正数据或者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三)省商改办在平台中同意授权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管理机构开放数据修改权限给数据修正申请部门;

  (四)数据修正申请部门在获得数据修正权限后,在双随机平台中修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重新公示。

  省以下相关部门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数据修正申请部门将拟修正数据内容及修正原因发函至本级双随机办(商改办)初审通过后,由本级双随机办(商改办)管理员通过监管工作平台填写拟修正数据内容提交至上级双随机办(商改办)审核;

  (二)上级双随机办(商改办)在监管工作平台中同意授权拟修正数据或者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三)上级双随机办(商改办)在平台中同意授权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管理机构开放数据修改权限给数据修正申请部门;

  (四)数据修正申请部门在获得数据修正权限后,在双随机平台中修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重新公示。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抽查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检查实施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依规可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需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发现经营主体有经营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示。

  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抽查检查对象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要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依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抽查检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应提示相关企业先依法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手续后再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抽查结果公示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示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发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发起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抽查检查对象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的,除了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外,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抽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九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相关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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