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机构名称 | 事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责任部门 |
1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履职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股 |
2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重点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股 |
3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股 |
4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高风险食品大米、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组织、指导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检查 | 食品生产股 |
5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各门店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 | 行政检查 | 药品监管股 |
6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食品流通股 |
7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食品流通股 |
8 |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儿童化妆品及美白祛斑、染发、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进行监管 |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 行政检查 | 药品监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