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益阳市第十四中学使用的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复检申请,于2025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该报告证明,当事人2025年9月3日使用的筷子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T 5750.4-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