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资阳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紫茄(采购日期:2025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镉”项目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8日,我大队收到食品安全抽检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5430900565530439)《检验报告》(No:SPJD20250430)各1份,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8月22日采购的紫茄经抽检,其中“镉”项目超过国家标准限量,抽检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依职权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上述涉案批次紫茄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从赫山区海吉星市场某店购进,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快检记录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涉案紫茄的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涉案紫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因涉案紫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且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