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采购的菜心(采购日期:2025年8月1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9日,我大队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025-05-J361462)《检验报告》(No:A2025-05-J36146)各1份,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8月12日采购的菜心(菜薹)经抽检,其中“噻虫胺”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抽检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依职权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上述涉案批次菜心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12日从常德武陵区赵国秀农产品经营部购进,已全部销售完毕。在得知案涉菜心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后,及时对售出的案涉菜心发出召回通知。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检验。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涉案菜心的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涉案菜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因涉案菜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且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