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抽样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25 17:05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303250305818-S),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2月5日生产的QQ鱼(酱汁味)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4303250305818-S)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303250305818-S)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其成品库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5日的QQ鱼(酱汁味)产品。

  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向抽样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复检申请,2025年4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复检申请进行了受理。2025年4月28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由****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W202503040),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2月5日生产的QQ鱼(酱汁味)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后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QQ鱼(酱汁味)7件。2025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锅炉房场所全程监督上述不合格批次QQ鱼焚烧销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上述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QQ鱼(酱汁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调查是由食品原料小公鱼中镉含量超标导致,属于生产过程中把控不严,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销毁,主动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裁量,本案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