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男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2***************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第**民组54号
经查明,经查明2022年3月份,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王*在资阳区***乡**村毁坏林地修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毁坏林地的面积为0.0542公顷,为竹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已经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何时、何地、何因毁坏林地。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当事人毁坏林地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破坏情况。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王*在资阳区***乡**村毁坏林地修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0.0542公顷林地毁坏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王*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具有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当事人王*在***乡**村修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林地毁坏,适用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当事人王*在***乡**村修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林地毁坏,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第四条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毁坏林地面积542平方(折算亩积0.81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于2026年4月前将0.0542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元玖角罚款(¥:31950.9)。{罚款明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42㎡×55.5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竹林地(542㎡×10元/㎡)]×0.9倍=31950.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