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林林罚决字〔2025〕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5-04-14 14:13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明**

  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盈商业广场2栋****号

  经查明,2022年9月份,在资阳区长春镇打伞树****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面积为0.0971公顷,为采伐迹地。现场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并已构建永久性建筑物,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单位已经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单位何时、何地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当事单位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毁坏程度。

  证据四:当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地合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证明:确认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在资阳区长春镇打伞树****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0.0971公顷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选择理由: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适应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第四条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毁面积971平方(折算亩积1.46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九条第二项“按照本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限于2026年3月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伍万柒仟贰佰肆拾元肆角伍分罚款。{罚款明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71㎡×55.5元/㎡)+恢复采伐迹地植被所需费用(971㎡×10元/㎡)×0.9倍=57240.4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5年3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