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没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
78家(具体检查对象见附表) |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监督检查;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监督检查;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监督检查;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监督检查;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监督检查;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监督检查;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监督检查;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益阳市资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7家(具体检查对象见附表)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监督检查;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监督检查;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监督检查;
5、水质经净化、消毒情况监督检查;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监督检查;
7、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监督检查;
8.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2025年3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益阳市资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一般检查 |
3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2家(具体检查对象见附表) |
对学校的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健康监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2025年3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益阳市资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一般检查 |
4 |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2家(具体检查对象见附表) |
托儿所、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 |
2025年3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益阳市资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一般检查 |
5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条第二款: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8家(具体检查对象见附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情况 |
2025年3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益阳市资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一般检查 |
6 |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4年7月3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七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辖区内消毒产品监督检查;(三)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四)负责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六)设区的市对县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七)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第十条、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
5家(具体检查对象见附表)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益阳市资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一般检查 |
7 |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起施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8家(具体检查对象见附表) |
1.医疗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监督检查;2.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监督检查;3.医疗文书、医疗技术管理监督检查。4.麻精药品管理。5.医疗废物处置。 |
2025年3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益阳市资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否 |
一般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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