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T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
联系电话:1……………………6
身份证号:43…………………………18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2024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的益阳市资阳区………………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T;经营者:……;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店;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益阳市资阳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因新店开业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不通过,所以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当事人亲戚处拿香烟,再放到店内出售。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烟草品种为4条芙蓉王及5包芙蓉王(售价25元/包、进价22元/包),待售烟草货值金额1125元。据当事人陈述,发现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销售了5包芙蓉王,已售烟草货值金额125元,获利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2.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烟草待售且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3.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以及店内待售烟草制品1125元,已销售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15元的事实。
4.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信息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4〕98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违法零售经营总额超过1000元,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认为可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处罚款375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