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菩提食品有限公司抽样不合格的相关事宜的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4 10:26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2024年9月24日,本局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由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60045),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6月4日生产的酱爆扇贝(香辣味)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20246004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460045)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4日的酱爆扇贝(香辣味)产品。

  2024年10月11日,本局又收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SP05613),该报告证明,当事人2024年7月4日生产的酱爆扇贝(烧烤味)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24SP0561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4440000595937052)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4日的酱爆扇贝(烧烤味)产品。

  当事人于通过发布《召回公告》后陆续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酱爆扇贝(香辣味)2件和酱爆扇贝(烧烤味)3件。于2024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全程监督火化销毁,并附有现车销毁照片和销毁记录。

  当事人生产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爆扇贝(香辣味、烧烤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调查属于食品原料带入非主观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生产过程中把控不严,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销毁,主动消除社会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裁量,本案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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