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林林罚决字【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11-05 09:43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名称:益阳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龚**   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村民组

  经查明,2020年12月份,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在资阳区长春镇**村至迎风桥镇***村超审批面积毁坏林地修建道路,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毁坏林地的面积为0.598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2688公顷、疏林地0.0032公顷、一般灌木林地0.3269公顷。现场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毁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单位已经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单位何时、何地超审批面积毁坏林地。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当事单位毁坏林地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毁坏程度。

  证据四:营业执照、项目标书、施工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在资阳区长春镇**村至迎风桥镇***村超审批面积毁坏林地修建道路的行为,已经构成毁坏林地0.5989公顷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具有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在超审批面积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至迎风桥镇***村超审批面积毁坏林地修建道路,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在超审批面积的情况下修建道路,已经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适应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第四条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本案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毁坏林地面积5989平方(折算亩积8.98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三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于2025年8月前将毁坏林地0.5989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柒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壹罚款(¥:758151元)。{罚款明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989㎡×55.5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2688㎡×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般灌木林地、疏林地(3301㎡×6元/㎡)]×2倍=75815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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