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农药)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14:2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鑫凯农农资经营部

  经营者:郭XX

  身份证号码:430902XXXXXXX160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PN2XR9D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接城堤社区红联市场C栋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18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鑫凯农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鑫凯农农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仓库中存放有标称江西中源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收获”牌5%阿维菌素。经查询,该产品标签标注农药名称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不符。益阳市资阳区鑫凯农农资经营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3日,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提取了销售人员身份证明、授权书、生产单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确认函等证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

  鑫凯农农资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0日,你经营部通过江西广众作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黄X,以3.2元/瓶的价格调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新收获”牌5%阿维菌素2400瓶,共计货值金额7680元。该农药标称生产单位江西中源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546,生产日期:20240410,商标:新收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44,规格:100ml×60瓶/箱。经查询,该产品标签标注农药名称与农药登记证农药名称不符。至调查之日,该批农药暂未销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经营资格;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事实;

  4.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该农药的事实;

  5. 发货凭证、转账交易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调入该农药的事实;

  6. 生产单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各1份,证明生产单位资质;

  7. 生产单位产品确认函1份,证明该产品为该单位生产的事实;

  8. 销售人员身份证明,生产单位授权书等各1 份,证明该产品的销售资质;

  9. 销售人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调入该产品销售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你经营部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规定:违法行为:“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024年8月26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鑫凯农农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2400瓶 ;2.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鑫凯农农资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鑫凯农农资采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为768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经营部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2400瓶;

  2.罚款5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资阳区非税罚没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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