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F60J
经营者:祝*喜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
联系电话:155*****733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
2023年11月21日,本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JDZY20231054)。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量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同时责令其开展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店内的螺丝椒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的实测值为0.10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超出了最大使用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F60J);经营者:祝*喜;名称:益阳市资阳区*****;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2年04月24日;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从资阳区红联市场田氏蔬菜配送中心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的螺丝椒1件(15kg/件)置于其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螺丝椒《检验报告》和相关票据,且红联市场田氏蔬菜配送中心拒不承认该批次螺丝椒是从他店内购买。据当事人陈述,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的15kg螺丝椒除抽检了2.34kg外,其余的12.66kg已在抽检前售出,当事人门店已无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螺丝椒。上述批次螺丝椒的销售价格是7元/kg,货值金额为105元,获利为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2.湖南鼎誉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ZY20231054)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测不合格,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量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将湖南鼎誉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ZY20231054)、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时制作的《送达回证》以及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打印件各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等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其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螺丝椒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从资阳区红联市场田氏蔬菜配送中心处购进上述批次螺丝椒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获利、货值金额等情况。2023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次螺丝椒相关票据的事实,且红联市场田氏蔬菜配送中心拒不承认该批次螺丝椒是从他店内购买。
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4〕2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量大残留限量》要求,超过标准指标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的不合格螺丝椒的数量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做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5400*****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20000*****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500000*****。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