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4〕60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10:23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李*

  公民身份号码:430902******8514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联系电话:138****7927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

  2024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市环保局蓝天办移交的案源线索:"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160米处有当事人使用藕煤熏制腊货……,请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线索后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一间50平方米的厂房内现场正在加工制作酱板鸭。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加工场所的酱板鸭和加工设备(卤制铁锅)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4-28号),同时因酱板鸭难以保存,本局依法委托第三方予以保管。因案情复杂,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至2024年6月27日。

  本局查明: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4年4月5日开始在租赁的民房加工作坊(面积为50m)内从事酱板鸭的加工销售活动,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从江西省南昌市创合禽业有限公司以16元/只的价格共购进白条鸭 262只,并分两次加工,同时,当事人已经将第一次制好的50只酱板鸭以1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34只。本局进行检查时,现场为第二次加工制作,加工酱板鸭212只,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加工销售上述酱板鸭的总货值金额是4716元(262X18)元,获利68元[(34x18)-(34X16)]元。

  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酱板鸭原材料的相关进货票据。同时,当事人也没有建立加工销售上述酱板鸭的台账和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市蓝天办于2024年4月27日发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市蓝天办巡查问题交办单20240427-4-12】的截屏以及《线索移交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市蓝天办向本局移交案源线索要求本局进行核查处置以及本局经开区所将案件移交到执法大队的事实。

  2.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本局经开区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7日在当事人的加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四份,证明当事人在加工场所从事酱板鸭加工活动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在当事人的加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六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27日加工的酱板鸭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加工使用蜂窝煤炉销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酱板鸭加工销售活动的事实以及时长,当事人用于制作酱板鸭的原材料的来源渠道、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加工次数及数量、销售数量以及从事酱板鸭加工销售活动的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4年5月3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4〕58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违法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其加工作坊从事酱板鸭加工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你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加工作坊从事酱板鸭加工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从事酱板鸭加工销售活动的时间短,销售的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酱板鸭212只;

  2.没收加工设备(卤制铁锅)1个;

  3.没收违法所得612元;

  4.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4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736****。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540067059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2000018010003****。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5000002****。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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