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林林罚决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10:45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4]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百禄桥镇***村***组

  经查明,2024年5月,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资阳区迎风桥镇新花园村四清塘组毁坏林地用于搭建养殖大棚,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毁坏林地的面积为0.0915公顷,为一般灌木林地。现场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单位已经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单位何由、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毁坏林地。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当事单位毁坏林地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毁坏程度。

  证据四: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在资阳区迎风桥镇新花园村四清塘组毁坏林地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毁坏0.0915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具有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毁坏林地用于搭建养殖棚,已经构成毁坏林地的行为,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毁坏林地用于搭建养殖棚的行为,已经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适应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第四条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案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毁坏林地面积915平方(折算亩积1.37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7月前将0.0915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肆仟玖佰肆拾壹元(¥:4941)罚款。{罚款明细:一般灌木林地915㎡*6/元㎡]*0.9倍=494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4年8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