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09:48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4]10号

  被处罚人姓名: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2-11-16

  身份证号码:4323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彭**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村***组

  经查明,2023年12月,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资阳区张家塞乡高坪村***村**组毁坏林地用于修建养殖场,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违法毁坏林地的面积为0.0253公顷,为一般灌木林地。现场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毁坏,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已经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何由、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毁坏林地。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当事人毁坏林地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毁坏程度。

  证据四: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会议纪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在资阳区张家塞乡高坪村***村**组毁坏林地用于建养殖场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毁坏林地0.0253公顷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具有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用挖机整平毁坏林地用于修建养殖场的行为造成林地毁坏,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毁坏林地用于修建养殖场,已经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适应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第四条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案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毁坏林地面积253平方(折算亩积0.38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阳市资阳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于2025年7月前将毁坏林地0.0253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壹仟叁佰陆拾陆元贰角(¥:1366.2)罚款。{罚款明细:一般灌木林地253㎡*6/元㎡]*0.9倍=1366.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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