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根据抽检线索移交登记表及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FJ2405840),上述报告判定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粤客隆超市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沙头市监所执法人员核查,上述螺丝椒是从益阳市资阳区大田蔬菜配送中心购进,属于经开区所辖区。
2024年6月11日,经开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红联市场B23号的益阳市资阳区大田蔬菜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A8-61/62号供货商武陵区浓森蔬菜商行的营业执照、《常德浓森蔬菜批发行》《快检服务云平台》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