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4〕67号
发布时间:2024-07-09 14:36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243***88XH

  经营者:***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2024年5月23日,本局收到由湖南***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ZY20240517)。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大红椒(购进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4430902569335839)、《检验报告》(No:JDZY20240517)各一份,同时责令当事人开展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大红椒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7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88XH),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商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8年12月17日,经营者:***,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零售;食品、日用品、小家电、水果蔬菜零售;冷冻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从益阳市资阳区***处以60元/件的价格共购进上述批次大红椒共1件,总共15斤,并以5.9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2.19Kg,当事人剩余大红椒均已销售给零买顾客。据当事人陈述,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将《检验报告》(No:JDZY20240517)送达给当事人之前,上述批次大红椒已全部售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工作,通过公示《召回通知》得知上述批次大红椒已全部食用完,故已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大红椒的货值金额为89.7元,获利为〔(5.98x15)-(4X15)〕29.7元。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大红椒(批次为2024-4-22),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0909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上述批次大红椒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只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4430902569335839)、《检验报告》(No:JDZY20240517)各一份,以及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六份,证明本局依法委托湖南***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大红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当日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回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现场笔录》各一份以及拍摄打印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二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开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大红椒的事实和该批次不合格大红椒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以及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和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问题食品召回措施、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4〕6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并未要求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大红椒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超过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红椒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的不合格大红椒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二项“从轻情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做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7元;

  2.减轻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400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7365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540067059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200001801000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50000022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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