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林林罚决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7-12 19:40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益阳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詹**      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4楼

  经查明,2023年9月,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占用资阳区G319长春经开区至迎风桥段林地用于该道路扩建,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0.562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3123公顷、竹林地0.0265公顷、一般灌木林地0.1694公顷、未成林造林地0.0028公顷、采伐迹地0.0517公顷。现场林地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单位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单位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当事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毁坏程度。

  证据四:营业执照、协议书、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在资阳区G319长春经开区至迎风桥段占用林地用于该道路扩建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5627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选择理由: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扩建道路,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建道路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应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第四条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案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5627公顷(折算面积8.44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限于2025年5月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5627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柒拾贰万叁仟叁佰陆拾壹元(¥:723361元)罚款。{罚款明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627㎡×55.5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3905㎡×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般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722㎡×6元㎡)]×2倍=72336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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