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资阳区长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
法定代表人:符* 职务:**
单位地址:资阳区长春镇***村
经查明,你(你单位)于2013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村占用林地建水厂,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0.1788公顷,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资阳区长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资阳区长春镇****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资阳区长春镇****在长春镇**村、***村占用林地建水厂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788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资阳区长春镇****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资阳区长春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选择理由:本案资阳区长春镇****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根据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资阳区长春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责令限期在2025年3月之前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17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