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
经营者: 唐x英
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20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xxxxxxxxWD4A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桥北滨江财富中心1楼117号
联系电话:0737—43xxx45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以下简称电华种业经营部)涉嫌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2024年3月29日,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相关当事人,提取了当事人的销售票据以及相关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同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现查明:
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从江西龙翔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调入应当包装而未没有包装的“高长龙豇豆”种子25公斤进行销售,货值600元,至调查之日,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已销售22公斤,销售收入88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的事实。
3、现场照片和检查笔录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的事实。
4、销售票据4张,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0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4年4月16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责令改正并拟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资阳区电华种业经营部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的货值金额为880元,该经营部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资阳区非税罚没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