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农(渔政)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6-13 16:43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刘亮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陈*,男,现年4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9090,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明朗村第四村民组,联系电话:13973***631,职业:务农。

  当事人:陈*,男,现年3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98******0989,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明朗村第四村民组,联系电话:17363***660,职业:务农。

  当事人陈*、陈*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9日21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枫树塘资江水域,陈*、陈*利用电瓶,采取手持鱼竿电鱼的方式,在南洞庭湖水产资源保护区电鱼,非法捕捞鳜鱼、鲶鱼等各种鱼类11.7公斤,被公安抓获。 2024年3月1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资检刑行意〔2024〕4号),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益资公(茈)诉字〔2023〕0121号起诉意见书将该案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法律适应和证据固定要求发生变化,提出撤回审查起诉的处理意见。认为陈*、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我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求陈*、陈*的行政责任。

  经本机关2024年3月16日立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的情况,采纳了茈湖口镇派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对涉案物品所拍摄的照片,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等证据。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3月9日21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枫树塘资江水域,陈*、陈*利用电瓶,采取手持鱼竿电鱼的方式,在南洞庭湖水产资源保护区电鱼,非法捕捞鳜鱼、鲶鱼等各种鱼类11.7公斤(非法捕捞的电鱼设备、渔获物茈湖口派出所已作出处理)。

  相关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捕捞的行为;

  证据三:1.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资检刑行意〔2024〕4号)一份,共2页;2.茈湖口镇派出所提供案卷材料1份28张(到案经过1份1张;检查笔录1份1张、图片5份10张;现场指认2份2张、图片4份6张;询问笔录2份6张;非法捕捞位置图1份1张;关于陈*、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捕捞水域的认定1份1张。);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益资农(渔政)罚告听〔2024〕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3年3月9日21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枫树塘资江水域,陈*、陈*利用电瓶,采取手持鱼竿电鱼的方式,在南洞庭湖水产资源保护区电鱼,非法捕捞鳜鱼、鲶鱼等各种鱼类11.7公斤(非法捕捞的电鱼设备、渔获物茈湖口派出所已作出处理)。陈*、陈*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号)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并提供相关信息,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人工放流你流,系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

  2.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79010400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樑  联系电话:15573710777

  地 址: 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32号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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