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14:37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资阳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96B43090212D****

  主要负责人:龚****

  联系电话:1333727****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2023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专项整治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合格药品中药柜中有一包待使用的中药饮片大黄(标示生产企业为湖南省南****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0322;批号为220303;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20160096)0.5kg质量存在可疑,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其进行抽样,送湖南耀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2月27日收到湖南耀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P202311706),其【性状】项检验结果为虫蛀严重,虫卵附在蛀孔中……,结论为不符合规定。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中药饮片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大黄,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需履行相关义务和权利。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之规定。2024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资阳区****;主要负责人:龚****;地址:资阳区****;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登记号:PDY00096B43090212D6001;有效期限:2022年7月22日至2025年6月30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8日从湖南****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大黄共计0.5kg,购进单价为40元/kg,使用单价为60元/kg,货值金额为30元,2023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大黄全部抽样送检,当事人未收取抽样费,故无违法所得。

  再查明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大黄,经湖南耀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性状】项为虫蛀严重,虫卵附在蛀孔中……,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局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资阳区****村民委员会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在当事人处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页(4张图片);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抽样的事实。

  3.本局于2024年2月28日在当事人处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页(3张图片);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书送达给当事人及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大黄的事实。

  4、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清单(票据编号:XSGZDA00145719)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大黄购进数量、价格、无使用收入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5.湖南耀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P202311706)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大黄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4〕4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大黄,经湖南耀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性状】项为虫蛀严重,虫卵附在蛀孔中……,结论为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2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