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4C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身份证件号码:430102********1054
联系电话:139********
2024年3月13日,益阳市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暨交叉执法检查组对资阳区农资市场进行检查时,检查发现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长春工业园仓库中存放的“红牛®唯美肥®”肥料的包装标签内容与登记内容不符。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红牛®唯美肥®”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了益阳**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示意图。
2024年4月24日,益阳**委托其经理黄立新前来我局协调处理本案,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核实了益阳**进销“红牛®唯美肥®”的具体数量、货值。同时陈述了销售给了安化祖跃农药化肥经营部的相关情况。执法人员收集了益阳**入库单复印、出库单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
经过以上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益阳**于分3次(2021年11月18日调入2.5吨,2021年12月23日调入2.5吨,2022年2月25日调入2.15吨)调入“红牛®唯美肥®”共计7.15吨。2022年4月21日以1020元/吨销售****农药化肥经营部2吨,共获取销售收入204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
1.《益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
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益阳**委托其公司员工黄立**全权处理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一案的事实;
5.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身份;
6.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的事实;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的事实;
8.产品入库单复印件3份,证明益阳**销售“红牛®唯美肥®”的事实;
9.产品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销售“红牛®唯美肥®”的事实;
10.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销售“红牛®唯美肥®”的事实;
11.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的事实;
12.农肥(2018)准字12684号登记详情(官方网站截图打印)1份,证明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的事实;
13.现场照片4张,证明益阳**销售“红牛®唯美肥®”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益阳**销售“红牛®唯美肥®”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6;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4年5月9日,我局向益阳**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违法情节和以上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2024年5月14日,益阳**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函》,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红牛®唯美肥®”肥料2吨,获取违法所得2040元,决定给予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益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缴款凭证,并将全部罚没款交到农业银行资阳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