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148号
发布时间:2023-11-07 11:39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3K***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

  经营者:龚**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19751211***

  联系电话:1387377****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

  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的合格药品柜中现场发现有他达拉非片(标示生产企业: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625;批号:22100441)5盒待售(其中4盒已开启,包装盒内的药品已售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及药品资质证明材料,涉嫌存在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批次不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依法扣押至我局调查。

  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2023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9月19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解除行政强制年措施决定书》(益资市监解强[2023]87号)。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6月2日在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注册换发了《营业执照》,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3K***,经营者:龚**,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村,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0年9月30日在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大药房;许可证编号:湘DA73711520;法定代表人:龚**;注册地址:资阳区李昌港乡龚家坪村移民镇;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有效期限: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姓徐的女士个人手中购进上述批次他达拉非片共计5盒,购进价格为11.3元/盒。至2023年8月21日止,当事人按45元/盒的价格销售完4盒,共获销售收入180元,货值金额为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 2023年8月21日在当事人处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1份;现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他达拉非片的事实。

  3. 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他达拉非片是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以及购进、销售的数量、价格、获销售收入的事实。

  4. 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供的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代合同)1份(票据单号:XSC2023052601328),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他达拉非片为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批次药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0月26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听告〔2023〕15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他达拉非片,是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手中购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销售完的1盒他达拉非片;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0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20***5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1***********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6***********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2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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