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4-01-29 10:38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

  法定代表人:匡** 职务: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村***组

  经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6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资阳区迎风桥镇***村(原**村)***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经资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 0.1613公顷。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在勘测调查过程中,结合资阳区 2022 年林生态综合监测成果数据、资阳区 2020 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和资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 2 个小班,即1号和 2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 0.1613 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重点商品林地 0.0705 公顷、一般商品林地 0.0908 公顷: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地 0.1613 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Ⅲ级保护林地 0.0705 公顷、Ⅳ级保护林地 0.0908 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 0.1613 公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匡**询问笔录、证人匡**询问笔录。

  证明: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毁坏程度。

  证据四: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匡**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确认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在资阳区迎风桥镇***村(原**村)***组占用林地建养殖场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613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本案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后,根据(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后,根据湘林法〔2023〕6号第四条的规定,适应《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当事单位初次违法,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林业部门调查,经研究决定: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0.8倍的罚款;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55.5元×0.8倍的罚款,共计罚款:84521.2元(人民币)。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省益阳市****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四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限期在2024年11月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捌万肆仟伍佰贰拾壹元贰角,小写金额:(¥:84521.2元)。{罚款明细:(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1613㎡*65.5元/㎡*0.8=84521.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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