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10:00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名称: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3**************

  法定代表人:郭**        职务:村支书

  单位地址:资阳区长春镇***

  经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1月初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公路旁违法使用林地建文化广场,经资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违法使用林地0.3559 公顷,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并已实施工程建设,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的林地 0.0100 公顷:原地貌、植被被完全破坏后未实施其他工程建设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 0.3459 公顷。为一般灌木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郭**询问笔录、证人陶**询问笔录。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明: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毁坏程度。

  证据四: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村委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在资阳区长春镇*****村**组公路旁占用林地建文化广场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3559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 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选择理由:本案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当事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文化广场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适应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第四条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案当事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559平方(折算亩积5.34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资阳区长春镇***经济合作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限于2024年12月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559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贰万陆仟贰佰捌拾玖元整罚款,小写金额:(¥26289元)。{罚款明细:[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0㎡*55.5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00㎡*6元/㎡)*0.9倍]=5535元+[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459㎡*6元/㎡)*1倍=20754元]}=2628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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