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09:45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敏娜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人姓名:刘*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3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232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村***村民组

  经查明,你于2020年3月份在未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林地修建水泥路,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0.1957公顷。在勘测调查过程中,结合资阳区2022年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数据、资阳区 2020 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和资阳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将涉案林地地块区划为4个小班,即1号、2号、3号和4号小班。其中,按现状地类划分,乔木林地 0.1957 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重点商品林地0.1022、一般商品林地0.0935公顷,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地0.1957 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Ⅲ级保护林地0.1022公顷,Ⅳ级保护林地0.0935公顷;按林木起源划分,人工林林地0.1957公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何时、何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刘*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修建水泥路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957公顷林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适用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选择理由:参照(湘林法〔2023〕6号)文件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依据(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至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至25元以下罚款;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至30元以下罚款。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处罚,1957×20共计3914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于2024年11月之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0.1957公顷林地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大写叁万玖仟壹佰肆拾元整,小写:¥391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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